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被驳回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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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以下是相关法条的整理,以供参阅:

(一)

1.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二)

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十九条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规定执行。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7.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9.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三)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 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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