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受理业务办事指南(过渡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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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是指专利权人按照其意愿,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明许可意向与许可条件,并做出对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提交文件合格的,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本册办事指南仅适用于2021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期间的过渡期内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受理业务。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期间的过渡期内,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受理业务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受理业务办理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3号)第七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四、服务提供主体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地方代办处

五、决定机构

知识产权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1.声明的主体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2.声明的客体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知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

4.当事人应当使用规定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提出请求,表格填写应当完整。

八、申请材料

在过渡期内,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2.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具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文件。

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九、申请办理流程

1.在过渡期内,当事人应当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当事人可通过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各专利代办处窗口当面提交或以邮寄方式提交文件材料。

以邮寄方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的,邮寄信息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

邮政编码:100088。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开放许可”字样。

通过专利代办处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到知识产权局设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代办处窗口面交,如需了解代办处情况,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在主页下方“代办处”一栏选择具体代办处了解进一步信息。

2.当事人面交文件的,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各专利代办处依据《专利法》和《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3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文件并向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收文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面退回文件并告知存在的缺陷。

3.当事人邮寄提交文件且文件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告知存在的缺陷。当事人再次通过邮件方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标准表格,并克服相关缺陷,同时在信封上标注“开放许可再次提交”。

十、审批时限

对面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或各专利代办处在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邮寄提交文件且文件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自收到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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