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该法条的立法宗旨在上文中已经陈述过了,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公开换保护”,再次不再赘述。其实公开不充分的条款在化学领域使用的比较多,在其他领域审查员使用的越来越少了。这是因为,在其他领域尤其是电学领域技术发展的太快了,审查员在专利局一直做审查,其自身已经无法判断出技术发展到什么地步了,具体是否公开充分审查员自己都不知道了,所以除化学领域之外其他领域的审查员很少使用该条款,这样可以避免露怯。
不过,有时候审查员就想驳回,也没有其他理由,会瞎用这个条款。
下面直接看例子吧:
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皮肤护理液,用中药杀菌物质与水调配成溶液,其特征在于:该溶液中还包含纳米磁性材料、纳米生物材料粉末和生物活性材料粉末;溶液中纳米磁性材料、纳米生物材料粉末、生物活性材料粉末以及中药杀菌物质的复配比例是0.1-1:0.5-4:2-8:30,其余为水。
权利要求中保护一种纳米磁性材料,在说明书中也没有说明纳米磁性材料是什么,所以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也不知道怎么才能弄到纳米磁性材料。
作为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有三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
申请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1。虽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但是公开不充分的内容申请人也不要求保护啊,基于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既然不要求保护,那么说明书中公开充分不充分也就无所谓了。因此,说明书公开要充分说的严谨一点,应该是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要充分。
提供一个答复模板供大家参考:
审查员指出说明书第xx页记载的“”公开不充分,对于此,申请人删除了与说明书此内容对应的权利要求。
方式二:提供证据证明纳米磁性材料是现有技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纳米磁性材料是什么的证据提供给审查员即可。
提供一个答复模板供大家参考:
审查员指出原说明书第xx页第xx段记载了:“”公开不充分,对于此,申请人提供了证据:“ 证据名称”,该证据的公开日期为。该证据第xx页第xx段公开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公开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该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两个材料:
附件1:安徽金科磁性液体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米磁性液体的广告,复印件,共7页;
附件2:安徽金科磁性液体有限公司出具的向黄云清销售纳米磁性液体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审查员指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为广告销售证明等,它们均不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资料。并且,从这些广告来看也无法证明纳米磁性材料是什么,因此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力,其主张不能成立。
由审查员的意见可以看出,如果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一定要提供申请日之前的证明材料,否则审查员是不会接受的。
提供证据需要注意一点,如果提供的证据过多会不会影响创造性?尴尬吧。
方式三:直接进行争辩。如果认为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也可以直接进行争辩。
提供一个答复模板供大家参考:
审查员指出原说明书第xx页第xx段记载了:“”公开不充分,对于此,申请人并不认同:原说明书第xx页第xx段记载了“ ”,通过该段可以看出“ 公开充分的理由”,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公开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大家应该注意到了,在上述答复方式中,没有将公开不充分的内容补充到说明书这种修改方式。这种补充内容的做法会直接导致修改超范围,因为正是原申请文件中确实了某个部分才会导致公开不充分的,这些缺失的部分是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如果这部分内容直接添加到说明书中,修改超范围的概率极高。因此,不建议采用修改说明书的方式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来源:原创韩一星韩一星讲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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