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
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
(苏高企协办〔2017〕6号,以下简称《更名操作规程》)有关
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整体迁移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
下:
1、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发生
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
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在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
提交“简单更名”材料的基础上,新增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
大变化的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地方在更名上报文件中对
上述企业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予以明确。对于企
业名称发生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
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
的,企业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规程》中“简单更名”要求办理。
2、对于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等变化的企业,
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复杂
更名(重大事项变化)”的,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
持作用的技术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未发生变化,企业
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高新技术企业更
名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技术领域”栏中按系统要求
勾选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相同的技术领域,并按照《更名
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
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企业应对
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
表》相应栏目中按系统要求重新勾选技术领域,按照《更名操作
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
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后,不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范围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
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
公室提请自变化发生年份起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
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
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
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
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
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
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
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4、对于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
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通知第3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高新
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名称同时发生
变化,按照《更名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办理更名手续,
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整体迁移工作按照《更名操作规
程》以及本通知补充规定办理。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
地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做好发生更名和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的
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强化责任意识,把好
审核关,切实做好更名和整体迁移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如
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企
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
发现并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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