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解析系列来啦!|(一)专利法第四次修改(2020年)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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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下称“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加强外观设计的保护

-    延长保护期: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由原来的10年延长到15年。

-    局部外观设计:根据现行专利法,只有对产品的整体做出的外观设计,才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新法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扩展到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

-    国内优先权:新法规定,自外观设计在****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    因专利审查的不合理延迟,可以请求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    新法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可以就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具体补偿方式及审核标准有待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

 

3.    药品专利的特殊保护

-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新法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获得期限补偿的新药专利,该新药批准上市后享受的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    专利链接:新法规定因仿制药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纠纷,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有机会启动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方案。相关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裁判。相应地,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4.    加重专利侵权赔偿责任

-    惩罚性赔偿:新法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将赔偿额提高到一至五倍。

-    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额的范围由原来的1万-100万元提高至3万-500万元。

-    举证责任转移机制:将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5.    完善行政保护机制

-    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执法权,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

-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等。

6.    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    新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以一定的许可费条件给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专利实施许可的意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他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即可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他人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需要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7.    公共利益目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

-    新法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

8.    其他

-    新增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原子核变换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优先权副本的时间延长到第一次提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

-    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与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保持一致。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被诉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来源: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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