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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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要点】

  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经常会出现两篇现有技术文献相结合的情况,此时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是判断创造性的关键点和难点,尤其是针对权利要求与*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另一篇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了与其相近的技术手段时,更易让人产生困惑。本文以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为例,具体分析如何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两篇现有技术文献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案情介绍】

  卷动式海报的电动卷筒需要设置边端检测装置来防止海报被拉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将边端检测装置内置的卷筒,如图1,其活动检测块(9)为一可绕轴芯(11)转动的杠杆,两端分别为感应端和检测端,电子传感器(7)固定在卷筒芯轴(4)上;当卷筒上的检测孔(12)未被卷绕材料覆盖时,检测端透过检测孔伸出卷筒外,感应端在复位弹簧(10)作用下不能触发电子传感器,此时输出卷绕材料到达终端的信号。由于检测装置均设置于卷筒内侧,结构紧凑,减小占用空间。

  针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以证据1作为*接近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如图2,公开了一种打印纸的纸卷轴,具有检测打印纸剩余量的检测装置。纸卷轴(2)由一对压辊(5,6)提供可旋转的支撑,压辊轴部(5a)的杠杆(8)可绕销子(9)自由摆动,杠杆前端的L型接触部(8a)可在弹簧(10)的作用下移动至压辊的通孔(5c)中。当纸卷轴旋转导致纸卷轴的槽口(2a)与通孔(5c)相对时,接触部(8a)进入槽口并与打印纸(3)接触,杠杆检测部(8b)向下移动脱离光学传感器(12)。纸卷轴旋转一周,检测部从光学传感器中进入并退出一次。光学传感器根据纸卷轴的旋转生成波形脉冲,打印纸的剩余量通过测量脉冲间隔来预测。

  证据2涉及一种打印机墨膜的终端检测装置,墨膜卷绕在卷盘外周,检测用突出部件安装在卷盘内部。通过卷盘周壁的墨膜来禁止突出部件的突出部从卷盘的突出口伸出;随着墨膜的减少,解除堵塞的突出口旋转到达突出部,突出部因弹簧的弹力作用从突出口伸出,电气检测部输出检测到终端的信号。

  【案例分析】

  就本案而言,作为*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1涉及检测卷筒状打印纸剩余量的装置,检测装置的杠杆检测部、弹簧以及光学传感器均设置在压辊的外侧,而涉案专利边端检测装置的活动检测块、复位弹簧和电子传感器均设置在卷筒内部。

  针对上述区别,证据2公开的墨膜终端检测装置中,突出部件、弹簧及电气检测部均设置在卷盘内。可见,证据2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相近的技术手段。

  进一步分析是否可以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起来从而获得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首先,证据2的终端检测装置包括突出部件、弹簧和电气检测部,其仅需突出部件的一端即突出部突出卷盘的直线运动就能够实现终端检测,而证据1的检测装置包括杠杆、弹簧和光学传感器,通过杠杆两端的接触部和检测部以摆动的运动方式实现终端检测;其次,证据2的检测装置是在墨膜到达终端,突出部伸出到突出口之外时,电气检测部发出检测到终端的信号,而证据1是纸卷轴每旋转一周,检测部从光学传感器中进入并退出一次,光学传感器生成波形脉冲,通过测量脉冲间隔来预测是否到达打印纸的终端。可见,证据1与证据2的检测装置在结构、运动方式和检测原理上均不相同。进而,由于证据2突出部件的直线运动使得构成检测装置的各部件能够放置在卷盘内部,而证据1中需要一定的空间来满足杠杆摆动幅度以及放置光学传感器的需求,因此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将证据1的边端检测装置设置于压辊轴内,也会面临较大的技术困难,需要考虑如何使得杠杆的长度及其摆动幅度能够满足接触部在弹簧作用下移动至通孔中,并且检测部可进入或退出光学传感器,同时为了使光学传感器的体积能够适于放入到压辊轴的内部,还需对光学传感器作出改进。在证据2仅仅公开了将直线运动的检测装置设置于卷盘内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实现将证据1中的检测装置内置,仍然需要对其中的杠杆、弹簧、光学传感器等部件的结构及其连接关系作出重新设计,这显然需要克服较多的技术障碍。所以,尽管证据2公开了与涉案专利区别特征相近的技术手段,但由于证据1与证据2的检测装置在结构、运动方式及检测原理上的不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容易地将两者结合,必须对证据1的结构作出较大改进,这就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证据2并未给出与证据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的相应结构用于证据1中。

  在判断权利要求相对于两篇现有技术文献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即使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权利要求和*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相近的技术手段,但如果两篇现有技术文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在结构、运动方式、工作原理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两者结合时需要克服较大的技术困难和障碍,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之间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而不能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刘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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