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改判“叫个鸭子”商标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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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味美曲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院再审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在于标志或标志构成要素本身,一般并不涉及基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特别考虑。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判决撤销北京市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字3393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359号行政判决,即驳回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附再审判决书: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法行再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曲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明,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美曲香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7)京行终3393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法行申6072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商标标志有悖于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筒称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一)诉争商标具有低俗暗示意义。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叫个鸭”及图。“鸭”通常指一种家禽,但在一定语境下也有“提供服务的男性”的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亦为社会公众所知晓。
社会公众将“鸭”理解为“家禽”还是“提供服务的男性”取决于其具体语境。诉争商标中“叫”为动词“个”为量词,其显然不与“家禽”意义上的“鸭”相匹配。“叫个鸭”的特殊构词方式,容易使社会公众将“鸭”理解为“提供服务的男性”。尽管商标中尚有鸭图形,但其并不能冲淡或者抵消上述低俗暗示。
(二)诉争商标指服务项目的删减,并不影响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判断。
诉争商标的低俗联想取决于特定词方式所产生的语境,而并不依赖于其指服务项目。在现有服务项目上,相关公众仍能普遍认知其低俗暗示。考虑到商标除了承载企业商誉外,还负载一定的价值宣扬和文化传播功能。文化格调不高和价值追求低俗的标志用做商标,容易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对有悖公序良俗的标志应采取审慎态度。
此外,味美曲香公司还申请了“满足你对鸭的一切幻想”“招只鸡来”等商标,其利用低俗文化吸引注意力营造营销噱头的意图明显。故请求依法改判,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被申请人味美曲香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不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所谓非主流文化中存在“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通常只称呼为“鸭”而非“鸭”。
本案诉争商标是用于餐饮行业,以烤鸭为主,做线上服务,且诉争商标中加入汉字“鸭”及鸭图形,其含义是“线上订餐、预订”。味美曲香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证据显示,该诉争商标在线上销售外卖情况,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并未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违反审查标准一致性、执法统一的公平原则,已有大量有关“鸭”的商标注册,用于饭店、餐馆、餐厅、酒吧服务等等,另案生效判决也予以确认。故请求依法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再审诉讼请求。
味美曲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1593号《关于第15740333号“叫个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味美曲香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如下:
指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6):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旅馆预定;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酒吧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亦认为诉争商标为“叫个鸭及图”,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亦作出被诉决定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鸭”的通常含义指一种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诉争商标指使用在“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尤其是诉争商标文字又由谓语动词组成“叫个鸭”短语,会进一步强化相关公众对第二种含义的认知和联想,易造成不良影响。遂判决:驳回味美曲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味美曲香公司负担。

味美曲香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鸭卡通图形和图案背景共同构成。“鸭”的通常含义是指一种家禽,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不能从“叫个鸭”的文字中解读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义。一审法院认为“叫个鸭”格调不高,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故诉争商标使用在指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味美曲香公司于本案二审期间,向商标局申请删减诉争商标指服务项目。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4日核准删减“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旅预定;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酒吧服务”服务项目,现诉争商标的指服务为“饭店;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

本院再审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可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在于标志或标志构成要素本身,一般并不涉及基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特别考虑。
本案诉争商标的文字构成要素为“叫个鸭”。“鸭”的通常含义是指一种家禽,但在特殊语境下,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叫个鸭”系动宾短语,其中的动词“叫”和量词“个”均不与“鸭”的通常含义即“家禽”相匹配,易使人产生其他含义的联想。虽然申请商标标志中还有卡通鸭的图形,但文字部分仍系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该标识显然格调不高,与我国公序良俗不相合,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
更何况,诉争商标尚未获准注册,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对诉争商标进行严格审查并无不当。而且,味美曲香公司除申请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招只鸡来”等商标,亦可印证其注册低俗商标、追求异类的主观意图。此外,商标注册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另案商标的注册并不能得出本案商标亦应予以注册的结论,故味美曲香公司主张另案注册商标的理由并不能适用于本案。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再审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百一十九条**款、**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字339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359号行政判决,即驳回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二百元,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志   弘
审   判   员     郎   贵   梅
审   判   员     杜   微   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廖   继   博
书   记   员     芦          菲

来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转自:识产权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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