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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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 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 号),加大对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 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 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 法》(苏科规〔2019〕2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苏州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 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的居民企业,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 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 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 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 60 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 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 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 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 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材料、科技成果转 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 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 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 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 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 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 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 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入驻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 化器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市“姑苏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等市级以上 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上年销售收入低于 2000 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优先纳入市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七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 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 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 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 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九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 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 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 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 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 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 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 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对 入库企业于入库当年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补,对在 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最 高 20 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入库奖补和认定奖补合计不超 过 30 万元。 第十一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 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市、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扶持政策,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 第十二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 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市、 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市科技局 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 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 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 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 库。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 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 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 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细 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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