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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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深圳市2008年出台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注册)可获得的优惠措施主要如下:
 
1、税收优惠
(一) 所得税率优惠。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未按新办法认定的企业和之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所得税率,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将逐年递增至25%。
 
(二) 新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现两免三减半。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 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财政支持
 
(一)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主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三)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和高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3亿元,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
 
(四)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180万元资助。
 
3、金融支持
(一)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二)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四、土地房产
 
(一)2008-2020年,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高新优惠政策参考附件:深府〔2008〕200号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格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6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件发明专利或6件实用新型专利或6件软件著作权等);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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