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安装、调试、检测、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四、《**、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