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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当前煤炭市场供给总体平稳
2017-12-26  点击:25
   近日,**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库存和**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煤炭市场供给总体平稳,价格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港口、电厂存煤均处于较高水平,10月中旬以来,秦皇岛港口煤炭库存连续一个多月保持在高位,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截至12月4日,全国统调电厂煤炭库存近1.18亿吨,可用天数23天。

       “加之今年各地高度重视迎峰度冬煤炭保障,备冬储煤工作比较主动超前,重点地区的库存远高于往年同期水平,这些都为库存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上述**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意见》在政策发布与正式施行之间还预留了一定的缓冲期,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调整库存留出时间。

       《意见》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库存和**库存。

       具体来说,设有储煤场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库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库存量。

        上述负责人表示,**库存和**库存制度能够有效增强煤炭供应保障的稳定性,减少价格大幅波动。**,能够发挥蓄水池的作用。库存制度通过构建多层次的煤炭市场储备体系,提升社会整体库存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产运需各环节因突发因素等引起的市场波动,增强煤炭供应保障的弹性。第二,能够发挥调节器的作用。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第三,能够发挥警戒线的作用。库存制度对企业存煤进行规范,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保持连续性平稳生产的同时,为相关部门开展煤炭市场监管提供参考依据。(新浪)

信息来源:中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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